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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影像版权需细化处置

2006-02-09 记者:杨城 来源:中国电影报

  新媒体短片在国外主要用于学术研究、实验艺术电影,相对于比较发达成熟的国外长片市场,国外短片市场处于弱势地位。国产长片现在尚处在发展阶段,还没有形成强势,相对于国外短片市场,国内短片发展潜力相对更大。相对于国内音乐无线增值模式,针对新媒体的影像增值业务还很不成熟。如何处置新媒体影像产品版权成了内容生产商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形态多元化是 3G 应用的关键因素

  2005年,英国的手机铃声“疯狂青蛙”可谓是风光无限,出乎意料地进账4000万英镑(约7000多万美元),轻而易举地成为当地最畅销手机铃声。

  英国《泰晤士报》报道说,“疯狂青蛙” 7年前出自一位17岁的瑞典青年之手,2005年配上图像后于无意之间出名,一度还引发不少效仿者。据悉,英国手机音乐市场已是CD单曲市场价值的两倍,手机音乐有望在2006年迅速推广,并且在全球创造40亿英镑的产值。《泰晤士报》分析说,最大受益者将是那些将音乐和视觉画面相结合的艺术创作者。

  而同样的事情也在亚洲发生着。成都中轩数码创作的 3G 动漫《女孩,你的一分钟有多长》风靡东南亚。在新加坡,人们可以用 3G 手机分段下载或在线收看整部电影。作为中国内地第一款登陆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 3G 动漫作品,这部名为《女孩,你的一分钟有多长》的 3G 电影在 1个月内创下了70多万元的收入。

  易观国际的一则报告指出,目前,移动增值服务内容、产品形态的同质性使得其内容杠杆对用户需求的持续刺激作用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产品同质性使得产品的驱动力量逐步弱化,并进而直接导致了移动增值服务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为了应对这种局面, SP(服务提供商)、CP(内容提供商)需要不断加快开发和引进速度。

  一位从事移动增值服务的王先生说,对于传统的多媒体内容,尤其是音乐、影视内容、动漫内容资源提供商来说,原有的商业模式和渠道利润下降,而移动和互联网已经开始成为了新的渠道和扩展的增值平台。“例如在无线音乐领域,自 2003年起,尤其是2004年到2005年的时间内除了在内容本身的渠道扩展以外,越来越注重的是产品形态的演变。因此,除了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二次开发、平台移植以外,原创内容的开发及以此延伸出的新商业模式成为了移动增值市场发展的驱动力。对于原创内容资源的开发和扩展,一方面,移动运营商会积极和传统内容服务提供商进行内容资源的合作;另一方面,中小型的CP和SP要按照细分市场的需求,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具有丰富用户体验的创新产品。”

  致力于发展新媒体影像业务的中博传媒总裁陈伟明说:“新媒体的出现丰富了影视作品的渠道,许多新产品形态也会应运而生。互联网、无线增值平台在中国已经步入成熟期,但针对新媒体的影像业务的开发却还没有被提上日程。现在传统的影视生产商在新的商业模型的建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种情况在未来几年里将会发生改变,针对新媒体的新的影像生产、消费业务会逐渐独立出来。”

  国内网络版权代理公司R2G的游夏茵认为,随着 3G 时代的到来,对音乐、动漫、影视需求肯定会大增,移动运营商和众多 SP将会面临内容瓶颈。“拿现在的情况来说,在无线增值领域,彩铃业务虽然很火爆,但比较单调,重复性较高,就那么几首歌曲流行。 3G 来临之后,内容缺口会日益显现。类似于 3G 动漫《女孩,你的一分钟有多长》这样的由中小型 SP、CP原创的内容将成为 3G 服务主要的内容来源。针对新媒体的音乐、影像生产体系还有待建立。”

  但是,这一生产、销售体系的建立将会面临诸多问题。对影像产品的版权处理比单纯的音乐要复杂得多,这是致力于新媒体影像业务发展的 SP、CP首先要考虑和面对的问题。

  影像产品版权更为复杂

  成龙的《神话》取得了进亿元的票房成绩,片中的主题歌更是让观众久久不能忘怀,《无尽的爱》和《美丽的神话》是当时很多 SP期望代理的。R 2G 很有幸成为它们的代理商,在中国大陆地区制作并销售各种数字格式的铃声产品。“但我们并没有代理《神话》的相关视频内容,因为这比单独代理音乐来得更为复杂。”游夏茵说,在 3G 影像消费渠道尚未通畅的情况下,代理视频内容的风险较大:影像产品的版权划分更为复杂,大多数 SP还不清楚如何代理视频内容和进行利益分成。

  “音乐和影像的版权来源不一样,对于一部电影,我们是代理其音乐业务还是影像业务,这都得跟电影的版权拥有者签署具体的协议,但我们现在还没有这样做过,具体的做法也不太清楚。影像产品的综合性更强,运营和监管起来也更为复杂。”游夏茵说,在音乐的无线增值领域,版权的划分很严格,分为彩铃、 MP3等具体代理内容,SP什么该做不该做,是用在互联网上还是无线数据增值,都有很详细的条约。

  具有多年无线增值业务经验的 王 先生说,传统的电影版权按照不同的发行和播出渠道,分为音像版权、电影频道播放版权、影院放映版权等,新媒体影像产品不但具有这些特性,还按照不同的终端对产品的版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处理,如卖给手机厂商的版权、 MP4版权等,“MP4版权又可分为硬盘式、插卡存储式等。对于同一个终端,不同的播放格式版权也会不同,比针对Realone、Windows Media Play等不同播放器都会有不同的版权授权。”

  对版权细化处理的陌生,让大多数传统影视、唱片企业鲜有涉足无线增值领域,很多传统电影制作商现在还习惯把电影卖给固网 SP,但都是以相对于自身价值极低的价格出售的。

  对于率先进入新媒体业务的 CP来说,情况更复杂。陈伟明说:“随着渠道、客户的逐渐细化,著作权划分也越来越细化,比如现在用《两只胡蝶》的名字都要收费。毫无疑问,技术平台丰富了作品的盈利渠道。但现在互联网、移动通信平台还没有形成著作权收费标准,复杂的计费方法让很多CP很难快速地进入新媒体业务正常发展轨道。对于他们而言,如何保护中小SP、CP的利益,如何分成利益、签订保护条款,这比著作权的划分要复杂得多,在打造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之前,渠道商更应该考虑这些问题。”

  影像产品在新媒体渠道的发行也较为复杂,针对不同的发行渠道和影像产品的属性必须制定不同的发行策略。 王 先生说,一般来讲,有手机收看影视作品的观众一般不会同时在网络上观看,“这是观众的观看习惯属性,我们根据这一点会在发行周期、渠道上进行控制,排列处不同的渠道组合和交叉周期,这比在常规渠道发行要复杂些。”

  价值递减

  在新媒体影像消费模式尚未建立之时,传统的视频内容生产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提供了网络、通信平台所需内容的大部分。游夏茵说,现在专业提供新媒体影像产品的大多是与 IT业紧密相关的小型CP,远远不能满足 3G 时代的需求,传统电影生产企业应抓住这个机遇,尽快进入这一领域。

  “但有一点,在处置传统电影版权时,他们应选择恰当的媒体和时间。新媒体消费的快餐属性会让传统甚至新兴影像产品的价值递减。”

  陈伟明认为这是正常的事情。“传统电影大部分都在各种媒体上播放过了,在新的渠道中,它们肯定要比新内容的价值低,电影毕竟是一次性消费,第一轮放映过后对于观众的新鲜感就少了,价值必然要降低。传统电影想要在新媒体上卖出高价似乎不太可能。再伟大的电影多少年以后价值肯定会降低的,对互联网、电信等运营商来说,短期内吸引他们不太可能。”

  针对新媒体新兴的影像产品也同样面临着价值递减的问题。陈伟明还说,不同类型的新媒体影像产品,应该针对各自特定的发行渠道进行首轮播放,“比如手机电影,运营商肯定首选手机播出平台,首轮首次播出版权费用应该是最高的,如果再在其他媒体上播放的话,其价值是递减的。”

  谁来保护?

  75:25还是50:50?这是个问题。

  许多中小 SP抱怨从通信运营商那里分得的利益过少,75:25这个比例应该打破,而实行双方对半承担风险、对半分得利润的模式,即50:50。但陈伟明对此并不持乐观态度,“至少在未来三四年内不太可能实现。75:25这个比例经过一年的讨论也没有结果。对于很多CP来说情况则更为糟糕,现在SP隐瞒收益的现象很常见。在垄断的体系中,弱者讨价还价没有力量。”

  游夏茵说,音乐无线增值模式相对成熟,但赚钱的是彩铃, MP3不赚钱,“因为盗版太多了,彩铃由运营商监控,运营起来相对规范,但是MP3则遭到了疯狂盗版。”网络盗版几乎已经把视频内容的互联网增值空间压缩至极限了。据一位人士透露,2005年的一部贺岁大片的网络播放授权费还不足百万元,这相对于过亿元的投资来说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使是这样,将国产电影通过正规渠道搬上网络的案例也是少之又少。

  “音乐的无线增值模式已经相当成熟了,为什么?这是多年摸索、磨合的结果,虽然也有很多 CP牺牲了。新媒体影像消费模式需要新兴CP要与SP、平台运营商共同打造,这不仅仅是任何一方的事情了。在这个过程中,CP似乎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因为他们才是整个产业链的源头,而现在他们还处在襁褓里。”陈伟明说。

  相关链接

  什么是 CP?

  CP,即Content Provider,即内容提供商, 指依法或依约定拥有版权和/或邻接权以及与版权作品有关的其他权利的,以及依法或依约定有权代表版权人和/或邻接权人进行许可授权、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的公司实体或机构。

  什么是 SP?

  SP,即Service Provider,即服务提供商,指具有经营互联网内容服务和/或电信增值服务资质的,并在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实体。生产和销售通讯终端产品以及元件,并且,对音乐作品的版权有需求的公司实体,也可以被视为SP。

  移动设备成电影平台内容生产进入快车道

   1月底,数以千计的独立制片人在圣丹斯电影节上观看大银幕电影,约有200 个独立制片人在圣丹斯电影节上讨论在小屏幕上播放电影的问题。视频iPod和具有视频播放能力的手机等新的移动技术已经制造了“微型”内容的需求。

  除了讨论如何在新一波电影制作浪潮中如何利用移动技术外,由《华尔街日报》个人技术专栏作家沃尔特主持的“移动电影”( Cinema on the Move)研讨会还探索了手机内容的特征、价格、传播等方面的内容。

  沃尔特指出,视频内容进驻手机至少已经有 18个月了,以前它“是没有前途的”,但在去年的最后一个季度,苹果推出了视频iPod,消费者开始对内容有了要求,网络的速度也提高了,手机内容产业也进入了“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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